屏東朱姓女子因外遇遭李姓前夫提告求償150萬元精神慰撫金,但她認為「性與愛應分手」,也就是性行為與婚姻關係應脫鉤,她還向法官稱在外國結婚後都還能交男女朋侪,因此不願補償,但法官慎重道「這裡就不是外國」,並直言不想負忠實義務就不要亂立室,判朱女與陳姓外遇對象補償30萬元。

離婚後,李男表情鬱結難消,不僅要面臨女兒詢問為何怙恃要分開,還要肩負工作及供養後代的重任,幾度因身心嚴重受創而萌生輕生動機,為此,他決意向屏東處所法院對朱女與陳男提出損害補償告訴,要求對方補償15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。

判決書指出,李男與朱女婚後育有1女,家庭糊口幸福完善,不虞以後朱女竟出軌陳男,朱女還向李男坦承與陳男屢次在汽車旅店發生性行為,不久後李男與朱女離婚,竣事4年的短暫婚姻。

女外遇辯「性與愛應分離」拒賠前夫慰撫金 法官嗆「不要亂娶親」判賠30萬元

中時
謝佳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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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遇女辯「性與愛應分手」拒賠前夫慰撫金,屏東地方法院法官直言「不要亂娶親」,判賠30萬元。(謝佳潾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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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出自: https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241103002430-2604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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